日前,广东肇庆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《肇庆怀集“2·12”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》。经调查认定,该起事故是一起因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,乘客违规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上车,车辆超员载客,属地及有关监管部门对客运安全监管不到位,客运车辆在道路运输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。
报告指出,2025年2月12日8时50分,驾驶员李某胜驾驶粤H14052号牌中型客车从怀集县洽水镇新岗林场往凤岗镇客运站行驶,9时37分许,该车行驶至813县道洽水镇东园村路段时,车厢行李突然起火蔓延车厢。驾驶员李某胜立即停车,打开车门疏散乘客。
经公安、消防部门到场救援,现场明火于10时03分被扑灭。本次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,15人受伤,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789.5万元。
经调查认定,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乘客罗某初携带塑料瓶装汽油、导线和铅酸蓄电池上车,该电池正负极意外短接,产生高温电弧,引燃了周边可燃物和携带的塑料瓶装汽油,蔓延至整个车厢成灾。
调查报告指出,目前,事故车辆责任单位——怀集交通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田、总经理李某民、驾驶员李某胜3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,事故客运车辆乘客罗某初因涉嫌失火罪,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。
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、有关部门、单位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,移交市纪委监委。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,由市纪委监委提出。
调查报告还建议,对怀集交通运输公司安全部部长凌某、怀集交通运输公司车队长卢某东2人给予行政处罚;对怀集交通运输公司给予行政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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